2010年,互联网领域“风波不断”。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日前发布《2010年度互联网十大案件榜单》,3Q大战、真假“开心网”、蔡继明诉百度吧案、大众点评网连续起诉爱帮网、腾讯搜狗互诉不正当竞争、起点中文网“山寨”案、丽水网友聊天群相约自杀案、新京报诉浙江在线著作权纠纷案、视频版权诉讼、盛大诉百度侵权案位列其中。
因网络应用迅速发展而带来的新法律问题如何加以解决,为引人注意。如何保证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平衡社会公众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也成为网络业亟须深思的问题。
“网上邀约”案件呼唤网络立法
2010年6月,丽水的张某在名为“安魂者殿堂”的腾讯聊天群上发出消息,邀请有自杀愿望的人与自己取得联系,并留下手机号码。
看到这一消息后,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范某和张某联系并约定,前往浙江省丽水市会合。6月24日早晨7点,两人在事先找好的旅馆烧炭自杀。下午5点左右,张某因为痛苦难忍,终放弃了自杀的念头,独自离开了宾馆。晚上11点左右,张某打电话给宾馆总台,说可能有人要自杀。但此时范某已经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事发后,悲痛欲绝的范某父母将张某与腾讯告上法庭。范某的父母认为,正是因为存在网友网络邀约,才终导致自己的孩子死亡,运营商应该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腾讯方面认为自身并没有能力、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法院则认为,在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的过程中,腾讯未对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
2010年12月3日,法院判决张某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范某在此案中应负主要责任。张某由于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罗云解释说。
“作为我国例网上邀约的自杀案件,本案争议的大焦点在于,如果判决腾讯承担责任,是否会导致运营商审查用户‘通信内容’进而侵犯用户隐私权、损害网络自由的特性。”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曹磊说,“如何在确保网络运营商履行法律责任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仍然需要出台相关制度进行明确的界定。”
“在这起案件发生之后,武汉曾再次出现通过互联网相约自杀的事件。”罗云说,“由于网络领域的立法涉及的法律部门众多,很难通过一部单行的法律应对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目前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领域立法仍然严重滞后,新型案件的出现实则是在警醒应加快这一领域的立法进程。”
网络带来新型侵权案件
2007年,新京报社发现浙江在线未经授权,长期转载该报文章。2007年下半年,新京报社在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浙江在线网站。之后,案件辗转审理近3年,仍没有结果。
2010年年初,法院要求新京报社分案起诉,新京报社表示不同意。随后,杭州中院和浙江省高院作出两审裁定,因为原告不同意将7706篇文章分开立案而驳回起诉。随后,新京报社分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9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起分开起诉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2010年11月,新京报社再次诉浙江在线38起侵权案。
侵权纠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0年11月,盛大文学CEO侯小强接连发表多篇微博,指责百度文库里存在大量盗版内容,半年前盛大文学已经就五部小说被侵权正式起诉百度,索赔上百万元;而在此前的2010年7月,网络文学作者王辉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以笔名“无罪”创作的玄幻小说《罗浮》被起点中文网“山寨”,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该网站。
“起点中文网‘山寨’一案中,网站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是从另一个法律视点来看,作品名称能不能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法律中的界定也相对模糊。”罗云说。
“这些案件都属于网络环境中新类型侵权案件。网络出版打破了传统的图书出版格局,网络文学作品也有别于传统的文学作品。它的载体通常是网站论坛、博客、专栏等等,传播极为快速简便,在具有独创性的同时又有很强的可复制性。”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工作的徐新明律师说。
“从网络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就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先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徐新明说:“作品上传到网络上后,成为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与此同时,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相关法律,却迟迟没有出现。”
法律责任和公众利益亟须制度平衡
2010年6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据了解,早在2006年,清华大学假日改革课题组就曾建议改变黄金周集中休假为分散休假、增加部分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全面推行带薪休假。从2008年起,“五一”黄金周正式取消。
在此后召开的2009年、2010年两会上,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再次建议:“不但‘五一’黄金周没有恢复的必要,‘十一’黄金周也应在适当的时候取消。”
随后蔡继明曾公开表示,在取消“五一”黄金周公布后,便经常有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他进行人身攻击。截至2007年12月为止,百度贴吧“蔡继明吧”内,已经有3000多条对他进行人身攻击的帖子,其中还包含咒骂其家人、语言威胁的内容。
无奈之下,蔡继明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贴吧中的侮辱性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并要求网站发表致歉声明,提供对其进行谩骂侮辱的网络用户信息,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共计210万余元。
12月17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本身并没有故意侵害其姓名权。蔡继明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但百度公司须提供在贴吧中对进行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网络用户的信息。
据了解,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次作出法律位阶规定。
“这起案件的判决参考了新法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法官认为网络言论是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从保护社会利益出发,不应对网络言论采取过于严格的措施。”罗云说,“这起案件的判决为今后的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视点,即如何在公众言论自由与个人权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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